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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安乐死,执行者被捕入狱五年,安乐死为何迟迟不能合法化

相信大家对安乐死这个名词并不陌生,我们时常听到家里的宠物有无法治愈的疾病而不得不选择安乐死的事件,但其实在1986年就有人“使用”过这种死法。躺在病床上的人心满意足的离开了人世,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几个月后,那名执行安乐死的医生就被抓进了监狱,那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事情发生在1984年10月,在西安工作的王明成得知母亲夏素文患上了肝硬化腹水,担忧母...

安乐死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但其实早在1986年就有人“享受过这种死法。被注射安乐死躺在病床上的人心满意足的离开了人世,但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几个月后,那名首次执行安乐死的医生被抓进了监狱,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发生在198410月,在西安工作的王明成得知母亲夏素文患上了肝硬化腹水,担忧母亲的他立马踏上了回汉中的旅程。

在母亲患病这几个月,姐弟四人一起悉心照顾母亲,每天母亲都十分开心。但好景不长,就在1986年的6月,夏素文的病情迅速恶化,浑身多处出现褥疮,甚至出现了昏迷的症状。


(夏素文和其儿女照片)

  看到母亲如此痛苦,王家的四个儿女都心疼极了,但母亲的心里更是不好过。于是,在一天傍晚,夏素文叫来自己的儿子希望他可以帮助自己结束生命。即使王明成深知母亲每日都十分痛苦,但孝顺的他仍不忍心去结束母亲的生命。夏素文看到儿子如此伤心也就没有再坚持下去,而是决定放弃治疗,慢慢的等待死亡的到来。


(王明成)

但王明成看着每日痛苦的母亲,于心不忍的他找到医生蒲连升询问有什么药可以让母亲早日解脱。听闻此话,蒲医生一开始并没有说什么,但蒲医生禁不住王明成的每日请求,也是出于对夏素文病痛的同情,于是便告诉了王明成在国外有一种安乐死的死法。但当王明成也想让蒲连升为自己母亲施行安乐死的时候却遭到了蒲连升的拒绝。虽然安乐死在当时的中国并没有明确法律要求,但蒲医生深知剥夺病人生存的权力是违反医德的。

但王明成并没有放弃而是每天都会求蒲连升为母亲进行安乐死,并承诺无论发生什么事情自己都不会牵扯到他。最终,蒲医生经受不住王明成的再三请求答应了王明成。为了保险起见,蒲医生叫来了一位刚进医院的实习生,这样日后万一出了什么事情也好互相证明。随着安乐死的进行,夏素文最终闭上了双眼。


事情进展到这里看似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但夏素文的两个女儿在母亲去世后来到医院结账却发现账单上多了一项近千元的费用,并且这种药物含有剧毒,于是便找到了医院理论。在得到医院明确拒绝赔偿母亲的治疗费用的回答后,她们将此事告诉了警方。

随着事情的调查,姐妹二人也傻了眼,因为这件事的“主谋”不是别人,正是自己的亲弟弟。于是姐妹二人便想撤诉,可明显这件事情得到了警方的高度重视,根本无法撤诉。

于是经过几个月的调查,警方就逮捕了王明成和蒲连升等人。即使王明成揽下了全部的罪名,可警方仍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蒲连升。

故事到此并没有结束,故事的转机发生在蒲连升入狱五年后的一天,国际法庭在得知蒲连升一案后,立马向我国法庭出示了有关安乐死在其他国家合法化的案例,这一举动使得蒲连升、王明成二人与19914月无罪释放。那为何安乐死在荷兰和比利时等几个国家都已合法,但却在我国迟迟不能合法化呢?

首先我们先来解释一下“安乐死”这个名词。其实,这一名词并不是起源于中国,而是从外语翻译而来的。安乐死大意是希望可以优雅的死去有许多病人在得病之后并不能被现在的医疗手段治愈,但每天又不得不承受疾病带来的巨大痛苦,整日以泪洗面、生不如死。针对这种病人,需经过本人要求或本人同意,医生为帮助病人消除痛苦而采取一定的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而这种方法就被称之为安乐死。这种方式的好处就是极大缩短了一些无法被治愈患者的痛苦周期,使其在痛苦极少的方式下离开人世。那有人就问了,既然安乐死有这么多的好处,在我国的现状是如何呢?

随着1986年第一例西安安乐死事件被媒体报道,安乐死事件引起了我国媒体与群众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安乐死的热烈讨论。对于安乐死的态度可以分为两大观点,一种是赞同安乐死合法化,另一种则是认为安乐死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赞同安乐死的学者提出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要求,如果一个整日被病痛折磨的病人,此时对他而言活着已经不是一件幸福的事情,而是对自己心灵和肉体的双重折磨,这时如果病人提出安乐死要求的时候,处于对病人生命权的尊重,我们应该满足他的要求。 并且从社会角度出发,安乐死也符合社会利益。首先,它可以减轻医生的负担,让医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医治更多的病人,实现医疗设备更高效率的分配。



其次对于安乐死病人的家属来说,可以减轻家属的经济负担,也可以使其早日回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中。

但也有不少的学者认为安乐死是违法的事情。因为人的生命权不仅属于个人,也属于社会和国家,即使身患绝症的病人也没有选择死亡的权力,这不仅违背了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也违反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并且安乐死被合理化后很有可能会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成为合理化杀人的工具,一些病人的家属很有可能会利用安乐死的方法减轻自己的经济负担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时医生也有可能接受他人的贿赂从而违反自己的医德对病人进行安乐死。

并且即使在医疗发达的今天都有可能发生误诊的事情,如果医生在对有安乐死意愿的病人的检查过程中出现了误诊,那么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剥夺了病人痊愈与生存的机会。所以安乐死在我国仍是不合法的存在。

那安乐死迟迟不能在我国实施的社会原因有哪些呢?根据调查我把它总结成了三点。

 首先第一点:传统道德观念深远持久,阻碍着安乐死的立法进程古至今,孝顺”二字对于我们来说十分重要,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之下,即使父母身受重病我们也不忍对父母进行安乐死,并且也不想背上“不孝”的罪名。所以即使儿女知道父母已经无法被治愈还是会继续花费高额的治疗费去救治父母,哪怕只是仅仅维持父母的生命。


 

第二点: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医疗素质有待加强。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发展水平较低、资源分配不合理、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都阻碍着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在许多偏远地区,因为家里没钱而放弃治疗的人大有人在,如果此时安乐死合法化的话,那么很有可能会有一大部分人将家中无法治愈的病人安乐死,这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结局。并且,在一些偏远地区,医疗设备并不发达,有时可能一些在大医院可以痊愈的病在那里都不能被治疗,那此时实行安乐死岂不是剥夺了病人生存的权力。从医生的角度来说,治病救人是医生的职责,即使有一丝希望都要千方百计地救助病人,而不是利用安乐死结束病人的生命。虽说安乐死只是将病人死亡的日期提前,减少病人痛苦的时间,但这仍违反了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三点:整体法律环境并没有给安乐死提供支持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安乐死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病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的罪名,但经过“1986年第一例安乐死事件”一事,我们不难看出,在面对这一事件的时候人们首先就会认为这是一种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不会因为这是遵从病人的意愿就对这件事情的本质有什么改观。


  并且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得知,我国公民并不具有死亡选择的权力,虽然安乐死是病人的意愿,但客观上的确是侵犯了病人的生命权,所以从这点来看,安乐死并不符合我国宪法宗旨。

总之,安乐死作为一种新型死亡方式,让活着的人能更轻松的面对死亡,让患有重病的人能够自己选择是否生存的权力,这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但这种形式必然会受到观念的影响。大家认为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呢?

参考文献:

论安乐死的合法化及中国的安乐死立法构想.王勇

                                                                                                                                                                                                                                  作者:作者小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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